受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影响,整个社会的婚姻价值观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契约化以不可阻挡的态势,消解着以利他奉献为主旨的婚姻伦理精神,渐变着人们的婚恋观。闵行离婚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甚至颇有争议的包含财产关系的忠诚协议、保证书之类的身份协议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出于种种考虑相当一部分人习惯于在该种身份契约中对身后遗产进行一并处理,构成理论和实务中颇受争议的共同遗嘱来源之一。
现行继承法没有将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单列出来,于是共同遗嘱有效抑或无效,是自在还是自设,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作为一线的婚姻家事律师对此感受颇深。适值继承法修改之际,从笔者代理的婚姻继承案件出发探讨这一问题,以期对继承法修改尽绵薄之力。
如果财产是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该投资只能作为赠与其中一名子女的礼物。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则由配偶双方共同购买财产权和增值住房。它还考虑到父母为购置房屋所做的贡献,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适当数额。
这种解释不仅符合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共有财产制度的法定财产制度,而且符合财产法的成果和增值属于财产所有者的原则,同时在分割共有财产时适当考虑了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从而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以全额资本购买房屋,并以子女的名义进行登记,因为房屋只是父母出资的物化,无论父母出资是赠与子女,还是父母购买房屋是赠与子女,都不影响房屋财产权的认定。
根据国外立法,大多数国家以明确规定的方式将夫妻个人财产的替代物视为个人财产。例如,1983年的《美国统一财产法》规定,“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但“通过交换个人财产获得的财产”除外。
作为货币缴款的转换或替代,房屋以其中一个子女的名义登记为其个人财产。无论是从婚姻法还是财产法,甚至是面对高离婚率的现实国情,考虑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都处理了投资和财产权利的问题。
不过,我们要面对的现实是,父母以全部资本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况极为罕见,真正的占卜是在父母有部分投资,包括首期、物业拥有权和离婚时分开的问题后才可以解决。对此,司法解释正是不明确,导致人们如本文所列的混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初衷。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回到我们本文通过开头的“丰台房产证加名案”。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主张实行婚后财产分割制度,也没有主张双方已经商定了财产权和房屋的分割。在我们的共同财产法律制度下,婚后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由双方合法共享,即使丈夫的父母贡献了部分资本,但不是全部。
男方依据购买该房的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遂主张房产归个人所有,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当然也不应得到支持。因此该案判决不仅仅是值得商榷,实在是犯了严重的原则性错误!
此外该案中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房屋属性是经济适用房,在北京中国刚刚公布的经济房新政下,只能通过回购不能满足上市企业交易的政策下,离婚时如何提高分割方法才能实现公平环境保护学生双方共同利益,成为新的课题。而且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严肃处理问题,筮待研究!
根本就没有什么家庭小事!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离婚后的经济援助制度对弱势一方的帮助有限,离婚后的赡养制度亟待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闵行离婚律师认为,鉴于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所引起的争议及其已经造成的不良后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以案例指导或案例复核的形式给予指导,经过深入调查和论证,适时修改或提供实施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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