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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针对疑难婚姻案件实行研讨制度,承办中力求法律分析透彻、证据准备充分确实,并设想庭审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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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离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闵行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4-10 09:53 点击: 关键词:闵行离婚律师,婚后购房

  从根本上讲,不明确《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忽视了关系的地位对财产关系的影响。《婚姻法》与《物权法》同属民法基本法,在同一层次上,纵向上,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闵行离婚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婚后购房离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闵行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各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位阶。下级的法律必须服从上级的法律,一切法律必须服从最高级别的法律。从规范内容看,婚姻法属于民法特别法,物权法属于一般法。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需要优先保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当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更为迫切时,优先选择物权法。

  其次,没有正确理解《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企业现行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学习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完成所有。”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即夫妻在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个人生命财产外为共同管理财产,因而对于我国社会夫妻之间共同提高财产制类型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共同所得制度的含义是“共同财产推定规则”。也就是说,婚姻收入共同制度中的共同财产不仅限于劳动收入,包括无偿取得的财产,而且更具包容性,因此可以推导出婚后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婚后收入的共同制度,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达成协议、达成协议,也没有对财产作出法律和明确的界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除非双方就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达成协议,作为独立于共同所有权的财产,否则,婚后双方获得的财产只能推定为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但根据法律完全由其中一方拥有的特定财产除外。

  在婚后以父母的部分资本购买房屋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就财产权和增值的所有权达成有效的协议,在此前提下,根据协议的优先权原则,按照协议的规定。但是,如果财产权和附加值不属于一方或双方共有,则只能按照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由双方共有。

  需要强调的是坚持“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是,关于产权及增值归属的约定必须是购房时作出的、明确的,即意思表示必须是行为时的意思表示,也即行为和意思表示具有同时性,而既不是离婚时一方或其他人的表态,更不能随意简单根据登记和出资对产权和增值归属进行推定。否则就是赋予一方随意改变意思表示的权利,这既不符合民法基本理论,也是对另一方的欺诈。既有违诚信原则,也造成极大的不公。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上海高院的重视并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意见,值得借鉴!“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父母为子女的婚姻购买房屋的贡献应被视为、礼物。我们认为,文章应该在父母的实际贡献中找到,具体含义不明确的情况下,从社会常识来看,推定为馈赠。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表明他们与投资者之间已经建立了贷款关系,则本规定不适用。当然,离婚诉讼双方应当在离婚前形成证据,离婚诉讼中父母并不打算提供陈述或者证明,也不足以排除赠与推定。”

  综上,要正确进行处理婚后购房父母自己出资情形下产权归属及离婚分割,必须通过综合分析考量以下主要因素:

  1、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即一般的夫妻收入制度,决定了协议优先,从法理上来说没有协议;

  2、遵循物权法的成果和增值属于物权人的原则,根据物权的性质确定增值的所有权;

  3、考虑到父母对住房的贡献,并在所有各方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尊重婚姻道德,考虑到妇女对婚姻的期望和贡献,并适当考虑作出贡献的父母的利益;

  4、面对我国的现实,产权登记时间与购房时间不能同步,这往往是一个严重的错位,而且产权登记人往往不是双方约定的产权所有人,即使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偶然性,这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婚后购房离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闵行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应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作如下解读:

婚后购房离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闵行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闵行离婚律师认为,婚后由一方没有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进行购买的不动产,产权信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学生自己对于子女教育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关系一方的个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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