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案情:杨某和孙某于2019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并按家乡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了婚约,孙某给付杨某10万元彩礼,并另购价值2万多元的三金首饰一套。之后二人都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反而关系日益疏远,直至孙某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返还彩礼,小杨向法院提出赔偿,返还彩礼,赔偿小杨损失15万余元。被告人小杨及其家人则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分手,根据农村习俗,不应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
一、原审被告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现双方已经解除了婚约,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部分彩礼款。
二、原告在恋爱关系中向被告和被告家属赠送的礼物,以及被告在订婚期间用来消费的相互转帐的款项属于赠与,原告请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由被告人杨某返还原告孙某彩礼款10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首饰一套。
法条链接
诸翟婚姻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一方根据习俗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居住的;
婚前给付保险金,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款第2款第3款第3款之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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