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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翟婚姻律师谈知识产权在共同财产中的归属

时间:2021-12-23 14:52 点击: 关键词:知识产权,共同财产,诸翟婚姻律师

  知识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客体是一种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或精神财富,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两部分: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此基础上,物权是指知识成果获得法律承认后,权利人可以利用其获得报酬或获得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与此有关的问题,争议不断。诸翟婚姻律师举例来说: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丢失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等。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财产;(四)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夫妇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我们可以了解到,从婚姻关系存续中获取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一、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具有可分割性。再次结合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出,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所得的时间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将离婚时夫妻共有知识产权在期望利益的分割范围内进行价值分割,具体地说,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确定可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如此一来,便有一定程度的减少,司法实务中有关利益纠纷的解决。

  诸翟婚姻律师接着,在知识产权收益中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以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法可以参照分割财产的一般方式进行。
 

诸翟婚姻律师谈知识产权在共同财产中的归属
 

  二、知识产权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在婚前获得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这种情况由于并未产生实际利益,并且取得知识产权之前也是如此,因此,这一类别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任何争议,这种知识产权及其离婚后可能获得的利益都应属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

  (二)在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利益。

  对此,诸翟婚姻律师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若在婚前已获得或已公布或已用于商业用途的知识产权,但仅是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则应视为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个人所有。因为从这种知识产权概念到产生再到发行和出版,均源于创作者的个人行为,知识产权人的既得权利属于其既得权利,夫妻双方在取得这一知识产权收益方面未发挥任何作用,因此理论上无需配偶给予适当补偿。这一部份的知识产权归知识产权人所有。

  另外,如果在婚前获得了知识产权,但不转移或投入市场运作,但是,结婚后,知识产权就进入了市场,然后就可以认为这部分在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而获得的,即可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益。

  这种情形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取得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存在多大争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但离婚后仍有可能获得利益。

  在此情况下,这部分收益可称为“期望收益”,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收益存在时间差,对这部分收益的归属问题,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是,这部分预期利益属于知识产权人个人所有。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有形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因而不包括在内。并且部分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这决定了这种知识产权的行使只能是创造者,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单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则归该方个人所有,不过,以此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归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但离婚后,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时,所得所得应予归为个人。

  还有一种观点是,这种预期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原因在于,离婚后的知识产权期望利益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既得利益具有同质性,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也得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并且诸翟婚姻律师在此基础上又整理归纳,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归属以物权取得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未约定的,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了夫妻单方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所带来的利益和期望利益。其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排除了对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则表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无形中缩小。是把夫妻单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某些财产期待权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时允许离婚分割,这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有成功的经验。

  其次,第二种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如果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没有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实际上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获取知识产权的一方故意拖到离婚后再获得利益,这样一种情况不仅会阻碍知识产权的转化,而且会造成夫妻双方的利益受损,它是违反公平和公正的民法原则的。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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