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年轻人的经济基础薄弱,父母资助的现象在社会上很常见。结婚后,许多父母会选择赠与孩子的财产。车辆和其他财产。通常,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视为父母对夫妻的赠与。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父母事先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父母事先明确表示只赠与其中一方,将按照约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处理。也就是说,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明确财产只属于夫妻一方。
赠与的财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约定。
1.让孩子的配偶作出承诺书或声明,承诺财产是孩子的个人财产。(这种方法可能会伤害夫妻之间的关系,使配偶难以接受)
2.父母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财产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但是,这种赠与合同可以随时签订,在实践中很容易被认定为事后补而无效。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赠与合同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也可以固定形成时间。(这种方法不需要孩子的配偶签字,所以不会影响夫妻关系,通过公证签订赠与合同的时间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说法
张某。韩某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同,他们经常为琐事争吵,然后开始打架,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因此,张某起诉法院与被告韩某离婚,并要求将东岳河花园103楼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韩某表示,东越河花园社区103楼的房屋是韩某父亲出资购买的,应确认为其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张某父母婚后将张某东越河村的三间平房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被告韩某应享有两分之一的份额。法院审理中,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和赠与书,证明原告张某的父母将东越河村的三间平房免费赠与原告张某。
法院认为
1.本案争议的东越河花园103号楼,由于被告韩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父亲在购房时明确表示赠与韩某,因此韩某父亲出资购买该房产被认定为原房产。被告夫妻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争议的东岳河村平房三间是原告张某的父母于张某婚后赠与原告张某的财产,并有赠与书和公证书作为证据。原告张某主张该财产为个人财产,理由充分,给予支持。
上海市离婚律师事务所说法:
上海市离婚律师事务所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孩子的财产也是婚后父母赠与的,但由于张的父母在赠与财产时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在赠与合同中注明了该房屋是由张某个人所有的。因此,在法院审理时,支持该财产是张某个人财产的主张。韩某父亲出资购买的房产时,由于没有通过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韩某一方,因此该房产在离婚时被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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