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无法互相补偿。法院能否命令双方在离婚后占房屋产权的1/2?
上海离婚律师在线答:
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由于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只能存在于一物一权的应有意义上。在没有分别登记产权的情况下,判决一物两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物权所有权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由于该房屋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诉讼不分割,双方仍处于共同所有权状态。
夫妻共同所有权是一种典型的共同所有权状态。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是一人一半,事实上,只是判决决定从夫妻共同所有权到共同所有权,不能解决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生活问题。因为,对于共同所有者,仍然存在谁实际控制和使用房屋的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人民法院不需要判决;离婚事实意味着共同所有权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人民法院强迫当事人明显失去共同所有权的基础,可能会造成新的矛盾。
因此,上海离婚律师在线认为,在上述情况下,离婚后判断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产权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方法,一般不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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