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原告王迪(化名)声称王迪是王家和(化名)与李芳(化名)的婚生女儿。王家和早年与李芳离婚。协议规定,房屋和王迪的监护权属于王家和所有。随着时间的推移,王迪长大了,王家和也与张阳(化名)再婚。张阳拒绝成年王迪住在涉案房屋内,因此王迪要求确认他有权住在涉案房屋内。王家和辩称,王家和与前妻离婚时,同意王迪由王家和抚养。基于此,他的前妻同意将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曾写下承诺书,承诺王迪可以住在涉案房屋内。
后来,涉案房屋的产权在2008年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张阳作为房屋共有人的份额,王家和张阳分别占50%。王家和认为,王迪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同意王迪的诉讼请求。张阳辩称:他不同意王迪的所有权利。王家和张分享所有权。涉案房屋未设置有用物权,上海打离婚官司律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王迪主张的居住权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效性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律义务或者偏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王迪根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和王家和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首先,王家和与局外人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规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局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时,没有为王迪设立相应的权利。其次,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居住的承诺,而不是为王迪设立法律居住权。最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他们改变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王迪与现有房屋所有人王家和张阳未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也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
上海打离婚官司律师综上所述,作为一名成年人,王迪现在要求确认他对所涉及的房屋有居住权,没有权利基础。他既没有民法典实施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法院不支持王迪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按照第十四章、第六条的法律规定建立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民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占有他人的住所,使用有益的物权,以满足生活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2)住宅位置;(3)居住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应当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上海打离婚官司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不仅需要居住权人与所有人签订书面合同,还需要明确居住权。此外,《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适用的有关规定,因此设立居住权可以是书面合同或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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