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情侣在一起的时候都很恩爱,但是分手后就有纠纷了。今天上海优秀离婚律师咨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小刘和小陈系的大学生,他们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为了准备结婚,他们以共同买家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斗门房产,价格为77万元。其中,小刘父亲出资首付20万元,小刘剩余57万元。小陈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房地产预售登记记录中的预购方为小刘和小陈。自本案涉及房屋抵押贷款供应之日起,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
2017年,他们因感情不合而分手。一年后,小陈嫁给了另一个男人。由于本案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差异,小刘向斗门法院起诉前女友小陈,要求确认本案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小陈协助他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斗门法院认为,房屋首付由小刘父亲支付,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由小刘每月偿还,陈没有支付首付,付首付,没有参与贷款,上海优秀离婚律师咨询结合双方确认结婚,法院认定买房是为了结婚礼物行为,属于有条件的礼物。现在小陈已经登记与他人结婚,有条件的礼物条件无法实现,因此礼物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最后,法院裁定,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小刘所有,被告小陈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男方以女方名义出资买房,是法律上的有条件赠与,登记结婚是有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虽然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有条件的赠与,但它可以被视为有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赠与的条件自然就不会成功。因此,当赠与条件未能实现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中国的社会传统、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在这种情况下,小刘的父亲支付了房地产首付,小刘负责偿还月度抵押贷款,双方确认小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中加上小陈的名字,是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现在小陈已经登记结婚,小刘希望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即条件礼物条件不能实现,因此,小刘的礼物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上海优秀离婚律师咨询也就是说,当事人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首先推定为真实物权人,对此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事实,登记表示的物权状态并不总是与真实物权状态相一致。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人民法院方可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所证明的物权状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不动产物权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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