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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律师团队,专注离婚房产纠纷案件,涉及贷款买房离婚分割、婚前房产离婚分割、离婚房产继承、二婚房屋拆迁等纠纷。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业、银行、企业家、艺人的家族财产管理顾问,并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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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离婚纠纷律师分析拆迁安置房的离婚分割

时间:2022-02-23 14:07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业,离婚,纠纷,律师,分析,拆迁,安置,房,

  案例简介:张与李原夫妻关系。他们于1992年7月2日登记结婚。他们都再婚了,婚后没有孩子。他们婚后初期感情还可以,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2月,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401室和405室可能涉及外人利益,因此判决张与李离婚,未处理两套房屋的分割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1985年9月25日,李(乙方)与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区拆迁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现方庄房屋,在成寿寺大队第五小队内建造3间北房,1间厨房(8平方米)独院,产权归乙方所有。在审理京0115民初6662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张、李承认婚后共同居住在院子里。张主张,2000年,他和李一起建了一个约15平方米的西厢房和一个约5平方米的锅炉房。房子已经修好了,院子里种的葡萄和石榴也在拆迁中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李某说西厢房和锅炉房是和张某结婚前盖的,婚后因为房子漏水确实弄了屋顶。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张还主张婚后与李一起住在被拆除的房子里。结婚第二年,房屋屋顶进行了修复。拆迁前两年,西厢房和锅炉房建成,葡萄树和石榴树种植在院子里。李不同意这一点,称他们已经结婚10年了,没有在院子里一起盖房子。

  2002年8月14日,李(乙方、被拆迁人)与北京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甲方、被拆迁人)就上述院落签订《北京市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5栋正式住宅,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共有21栋非正式住宅(附属物);乙方现有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是户主李、妻子张、女儿李春玲、儿子李惠忠和孙王伟。

  经评估,区位补偿房价504565.20元(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每平方米5220元);重置为新价3436.91元(其中北房3间,建筑面积66.73平方米,金额2527.94元;西房1间,建筑面积13.94平方米,金额4636.03元;东房1间,建筑面积15.99平方米,4502.94元);附属物价11256元(包括院门、院地、上水、洗脸池、水表井、果树、电灯、暖气、地漏、院墙、棚子、下水、水池、渗水井、材料树、电表、锅台、雨阳篷)。拆迁补贴一项,共计29768.20元,其中包括1933.20元的搬迁补贴,5000元的提前搬家奖励,2000元的临时过渡费(200元×2个月),200元的配合工期奖励,2005元的电话奖励,2005元,电话,电视光缆300元。共计579956.31元。

  2002年11月24日,李某(乙方)与北京大东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07年9月9日,李(乙方)与威海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山分公司签订《山海人定房协议》,购买405间房间。现产权证登记地址银滩海之韵花园107号楼3-405号,建筑面积68.12平方米,单价2660元/㎡,总价1819.2元。以上两栋房子都是以李的名义登记的。

  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审判中,双方同意401间房间的现值为每平方米4万元,405间房间的现值为1.5万元。李主张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购买款、装修款等费用均由拆迁款支付。张说,他已经支付了405间房间的购买押金1万元,并投资了405间房间的装修,其余的购买款项由拆迁款支付。李和前妻有三个孩子,分别是李惠忠、李春辉和李春玲。他们三人都认为上述被拆迁房屋的拆迁款属于李的个人财产,李用拆迁款购买的401室和405室也属于李的个人财产。
 

上海专业离婚纠纷律师分析拆迁安置房的离婚分割
 

  裁判要点

  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财产。401室和405室均在张与李的婚姻关系中购买,无案外人主张房屋权利。张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要求分割。李主张成寿寺被拆庭院内的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拆迁收入购买的两栋房屋也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现有证据,李于1985年与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区拆迁公司签订《协议》获得被拆迁庭院时,院内有北房3间,厨房2间(8平方米),房屋拆迁时有北房3间(66.73平方米),西房1间(13.94平方米),东房1间(15.99平方米),说明庭院确实有房屋增建的事实。考虑到张和李喜德婚后在被拆迁庭院共同生活了十年,法院采纳了张对房屋增建和装修做出贡献的事实,因此拆迁款中应有张的份额;双方一致认可,401间房屋是用拆迁款购买的,法院不持异议。对于405间房屋,李说是用拆迁款购买的,但没有证据证明押金1万元的出资情况。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两栋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张对被拆迁房屋增建和装修部分的贡献对应的拆迁款价值。同时,结合双方约定的两栋房屋的现值,酌情确认401间房属于李,405间房属于张。
 

  总结经验

  离婚纠纷中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财产通常不处理。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拆迁资金购买的房屋离婚涉及确认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个人财产不能依法分割。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所有财产的权利。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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