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与妻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同意他可以享有前妻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权,但后来前妻拒绝刘先生住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刘先生向法院起诉前妻覃依可,要求法院确认她有权住在公共租赁住房中。
上海婚姻房产律师网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人是浏阳市住房安全服务中心,覃依可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刘先生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的协议无效,因此刘先生的诉讼被驳回。
案例回顾
2010年12月,覃依可与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浏阳市住房保障局)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与浏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浏阳市住房保障局)保障的条件。当时,覃依可在填写承租人共同居住情况栏时未填写其他登记信息。租赁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作为覃依可的丈夫,也与覃依可一起住在公共租赁住房中。
2016年5月,覃依可与刘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上海婚姻房产律师网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都可以在离婚后住在租来的公共租赁房屋里。两年后,覃依可再婚,从公共租赁房屋搬走。刘先生也回到了家乡,但双方的生活用品仍然存放在公共租赁房屋里。
2021年端午节期间,覃依可发现钥匙被刘先生带回了家乡,刘先生拒绝为他开门。覃依可愤怒地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锁,然后更换了门,并拒绝刘先生继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经过多次谈判失败后,刘先生将覃依可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公共租赁住房享有居住权。在这方面,覃依可辩称,公共租赁住房最初被分配给她和她的女儿,现在房子已经交给了浏阳住房安全服务中心,刘先生想租房子,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国有经济适用房,业主为浏阳住房服务中心,覃依可于2010年12月与浏阳住房服务中心签订合同,申请退房时尚拖欠租金1.4万元以上,根据合同,覃依可的居住期已经到期,现自愿退还房屋,其住房权已被消除。
此外,覃依可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她只是居住权人。她有权占有和使用涉案公共租赁住房,无权转让和处置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刘先生和覃依可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双方对公共租赁住房享有居住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民法典增加的一种新的有益物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和使用权。《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包括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
同时,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居住权因居住权期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除。上海婚姻房产律师网本案被告仅为居住权人,不是所有人,居住权期届满,无权将居住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已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所有人,其居住权已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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