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哪三种协议是无用的?哪三类有效性有限? 房屋属于乙方但产权未发生变更的约定无效的,约定婚后共享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房屋,但未办理更名手续,实际上是未完成的捐赠行为。很多人对此还不太了解,下面我们听听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怎么说。
一、财产分割协议中有三个无用的约定
(一)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学生日后子女的抚育管理问题,会约定进行某一重要部分的财产归子女对于所有。但在中国实际的生活中,虽然我们做了研究此类企业财产可以约定,但这些国家财产安全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行为没有充分履行。当然,没有工作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不动产属于一方,但产权不变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问题没有进行办理知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作为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导致发生争议时,同样也是无法及时得到进一步确认。
(三)提出离婚的人没有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发展成为一个婚内财产安全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我们任何企业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合同约定往往会自己认为可以限制我国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问题限制
(一)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其他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问题不少企业要求进行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安全协议时要求我们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教育孩子的一切社会抚育管理费用。此类合同约定的效力,不能说没有完全就是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这些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一些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需要承担的义务。
(二)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约定一方的外债由其自行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情况下,关于各自承担相应义务的协议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三)免除夫妻间的赡养义务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家庭生活费。家庭生活的一些费用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该是双方共有。更重要的是,应当指出,每一项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免除夫妻双方的协助义务。当其中一方因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
以上就是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婚姻问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决,在婚姻情况增多的情况下,婚姻问题将进一步复杂化。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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