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合同协商家庭财产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图,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姻财产协议履行,不得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
1、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20年7月15日,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处理房屋、停车位和被告名下的建设银行存款。
2、2008年5月4日,系争房屋及停车位产权以被告父母名义(共同所有)登记。经原告申请评估,上海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评估报告。2011年3月1日,系争房屋市值3.5万元,停车位市值2.5万元。系争房屋目前市值9.85万元。停车位市值6万元。
3、2013年1月6日,被告写了一本悔过书,主要内容是:2012年,我多次去夜总会找小姐,11月15日,12月26日,房子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深刻反思了婚后对婚姻家庭的不忠,要求家人给我一个回到家庭的机会。
4.2013年1月6日,原被告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主要内容为:争议房屋(含车库),被告购买,业主为被告及其父母。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中被告名下的份额完全归原告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业主有被告和父母,转让有一定困难,如果房屋离婚未分割,被告承诺房屋享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如果被告在分割后不到三分之一,差价将在分割后一周内以现金形式弥补。
5、2020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撤销赠与通知书》,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6日,我被你欺骗,签署了所谓的《婚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和车辆属于你,这不是我真正的意思。由于房屋和停车位未办理变更登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无需赠与,现正式撤销赠与。
6、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和第三供证据。被告和第三人在近两个月内未提供任何证据,在法院指定的最终证据截止日期(2020年12月10日)前未提供任何证据。
7、此外,在开庭过程中,被告曾在法庭上打开手机银行,显示外人于2020年6月23日转入被告银行账户99元、295元、1万元。被告声称,这笔钱是一笔贷款,还款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之前。
法院认为:
1、原告有权因生效离婚判决中未处理的财产提起诉讼。
2、被告于2013年1月6日写的悔过书,虽然被告认为是被原告胁迫写的,被告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拒绝采纳辩护。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姻财产协议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并结合各种因素达成的协议,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和伦理色彩。被告书写的悔过书表明,被告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在此基础上,与原告达成的婚姻财产协议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能随意撤销。此外,根据婚姻财产协议的内容,被告注意到与第三人共有房屋,转让有一定困难,被告自愿用现金支付方确保原告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金补偿条款不是赠与,也没有可撤销的理由。综上所述,被告应根据房屋和停车位目前的市场价值支付原告三分之一的折扣。
3、原告还要求以被告名义划分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17907.85元。由于钱确实是外人转的,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法院确认钱不是原来的,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分割钱的请求。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停车位折价款3、483、333元;
第二,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其他申请。
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延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于本案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0元,评估费366元,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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