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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房产/股权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婚内家暴、出轨单方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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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来讲讲夫妻双方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时间:2023-02-06 10: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夫妻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共同发展共有社会关系进行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数据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婚姻律师来讲讲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上海婚姻律师来讲讲夫妻双方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因此,共同共有关系终结后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应根据共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区别对待。

  法定的夫妻之间共同进行财产制中夫妻社会关系存续期间不断积累的财产管理属于我们双方可以共同共有,分割时采取的是均等分割中国原则。而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学习期间学生共同建设取得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信息处理,分割时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则,此时,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

  当一方向另一方索取一定数额的赔偿时,一些同居关系就结束了。补偿通常以贷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进行。这样的赔偿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不应该保护,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部分吗?

上海婚姻律师来讲讲夫妻双方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无法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是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予干涉。但一旦履约,不会要求债权人退还,债权人接受履约也不会有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收款权。

  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以外的债务,没有规定 "自然债务 "的概念、分类和效力。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以下几种:为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因违法原因的给付、超过法定利率的给付、婚内报酬。

  解除对于上述同居法律关系的补偿金制度应当建立属于自己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进行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安全权益。

  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补偿,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在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法定配偶起诉要求返还。

  刘一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邢某死于2014年底,刘与邢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他的妻子为邢某声称继承了邢某的遗产。邢的继承人不承认刘的配偶身份,认为他没有相应的继承权。法院认为刘与邢的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因此驳回了刘的合法继承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上海婚姻律师来讲讲夫妻双方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大家,本案被继承人邢某与刘某同居后,直至2014年邢某去世,都未补办结婚需要登记相关手续,故刘某与邢某之间存在不成立犯罪事实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可以取得邢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资格。故刘某主张其与邢某之间是事实就是婚姻法律关系,要求我们继承邢某遗产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工作不予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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