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选择同居关系共同生活的当事人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这种未经婚姻登记的婚姻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上海婚姻律师来讲讲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只有当案件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等其他原因时,法院才能审理财产问题。在此,我建议在考虑缔结婚姻时,选择婚姻登记的方式,以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保护婚姻生活。
一、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以这样理解,同居期间配偶之间请求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并处理。
二、同居关系的认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法定婚姻,它不是为了终身在一起的目的而暂时的结合。现行婚姻法明确禁止一个人与配偶和另一个人同居,因此同居的男女即使没有合法婚姻也不应有配偶。配偶同居是指配偶与异性婚外情,不以夫妻的名义,连续而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所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问题。
三、同居关系研究期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国》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当事人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或者同居期间发生抚养子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应由任何一方提出。如果谈判失败,双方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富裕,母亲同意,孩子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如果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则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并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父母中的一方收养,但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四、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一)非婚同居财产纠纷
1、同居双方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以按照双方分别拥有自己的财产,即各自的财产归对方所有,不能认定归属的,由双方平分的方式处理。
2、同居双方因财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有两种类型的争议。一是赠与发生后,一方反悔,引发争议。该争议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二是一方的捐赠行为发生后,本人生活或赡养家庭出现重大困难时,如果捐赠人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属主张撤销捐赠,并与受赠人发生纠纷。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二是以有利于捐赠者的方式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安全纠纷解决问题
1、同居者财产分割纠纷。这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问题,其处理思路可以参考上述未婚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另一方配偶或家庭之间的财产纠纷。这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的财产赠与有关。在一夫一妻制同居关系中,未婚一方赠与已婚一方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可以参照前面提到的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发展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一个共同进行债权、债务信息处理。同居期间,双方企业关于社会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法律关系时,应由双方合作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财产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顾家庭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也建议当事人选择合法有效的结婚方式,以充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组合,那么在同居之前,双方一定要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和利弊,订立一份“非婚同居协议”,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发生纠纷时才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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