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出现了大量的未婚同居、已婚人士和未婚同居(包括“小三”)现象。一旦同居男女不能继续同居,如何处理他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纠纷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话题。如何处理同居财产纠纷? 当同居解除时,同居发生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下面上海婚姻律师就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一、如何处理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虽然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除了合法登记之外,与婚姻关系并无区别。所以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时,我们秉持的原则是相似的。即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为共有(注:与共有不同,即能证明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待遇,具体划分要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照顾无辜一方。
根据《关于中国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环境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财产可以按照设计如下教学方式方法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案件的,还应当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在具体财产分割中,应当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分割财产。
2、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在同居前,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馈赠,可以按照馈赠关系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政策法律实施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12)》第(18)条的精神(84)。换句话说,通过结婚、离婚等方式获得的财产不长,或者因对方生活困难而造成的财产索赔、酌情返还。
3、非自愿同居关系解除时,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法律关系时,一方在共同学习生活活动期间患有严重影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可以给予学生一次性的经济发展帮助。
二、如何解决同居财产纠纷
首先,“协议优先”,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根据协议。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他们同居生活期间企业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可以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学生双方之间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进行共同发展使用的财产的归属存在问题,通产按共同研究共有原则以及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生活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我们日常管理家务活动产生的债务,比如中国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学习这些企业日常家务,一般可以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在同居期间,一方将一定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时,合同法适用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行为成立时,赠与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协议离婚又称双方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在我国《婚姻法》中称为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因双方同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那么,如果在协议中同意把财产留给儿子,那么离婚后可以后悔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关系不和其他协议进行离婚,并办理了我国离婚财产登记。在离婚经济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之间共同需要购置的房产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存在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工作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企业房产公司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或者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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