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同居关系不同于法定婚姻,不以终身同居为目的的临时结合,同居的法律保护极为有限。那么,你是怎么处理同居的呢?下面徐汇离婚律师就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关系解除。第二,诉讼是指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关于同居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于违法同居的男女双方,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
(三)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终止同居关系。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进行起诉请求解除同居法律关系的,人民通过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生活关系,属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需要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管理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发展要求学生解除同居相关关系的,人民选择法院不予受理。
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企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共和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人们对于一个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尽管国家人民智慧法院系统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经济要求自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研究不予受理。本文中一些关于同居关系的解除,主要是能够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教育抚养、财产不可分割、债务风险分担的问题。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涉及非婚生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共同解决。在具体财产分割中,应当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做好财产分割工作。
同居案件受理条件。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子女的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解释为非配偶在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子女的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
同居关系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违法同居的男女双方,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终止同居关系。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的财产问题。
同居法律关系研究期间没有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解除进行非法同居生活关系时,双方企业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通过协商;协商制度不成时,应根据自己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以及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认为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我国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由于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可以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共同管理、使用、取得、处分、清偿债务的财产。在具体财产分割中,应当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分割财产。
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财产,视为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和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当事人证明财产为个人的,不得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捐赠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捐赠关系办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
在分割财产时,有必要将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与以下财产区分开来: 第一,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彼此所有的财产以及同居双方在约定的同居期间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得参与分割。第二,子女的财产不同于子女的财产,子女通过继承、捐赠财产或其他财产所拥有的子女,不得参与分割。第三,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即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个人财产。第四,与所有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属于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但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严重疾病且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共同进行债权企业债务管理问题。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发展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实现债权、债务信息处理。同居期间,双方之间关于社会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合作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财产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顾家庭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总之就是关于同居期间公司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研究专门设计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相关规定;没有通过专门规定的,实践中我们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数据处理。
综上所述,如何合理处理同居关系案件,应重点研究和掌握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把握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实现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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