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在双方签字时生效的,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要进行离婚财产公证,这样才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关键。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时效是怎样的?接下来,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划分为企业各自的个人信息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可以共同财产是在夫妻社会关系发展存续期间我们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相关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1、财产进行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相关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合同法,这种通过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研究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提高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管理权利会得到一个法律的保护;二是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开始发展实际需要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主要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我们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部门履行的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不同于离婚诉讼中形成的和解协议,尽管和解协议的内容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受到司法审查,因此和解声明中的财产处置部分可以强制执行。但财产分割协议不同,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没有司法审查,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方面的争议必须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就像其他合同一样。合法性确认的,可以在判决书形成后申请执行。
2、财产进行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相关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方面存在一些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发展受到企业相应政策影响。之所以会出现对于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一个当事人之间信息处理财产安全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设计是否能够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有财产分割协议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协议无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其无效,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需要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其有效。同样的道理,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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