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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单方面诉讼离婚、快速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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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如何?静安婚姻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3-30 09:23 点击: 关键词:静安婚姻律师,婚前财产协议

  2011年7月,李女士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2011年9月27日,审理了 "房产证加名 "一案。庭审中,李女士称,买房时她和张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进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发展收入作为偿还企业贷款本息至今。静安婚姻律师为您讲解有关的情况。

婚姻登记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如何?静安婚姻律师来回答

  如今,张先生提出通过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中国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能够维护我们自己国家权益,她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学生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知识产权。

  张先生辩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进行出资的,该房屋信息登记制度在其学生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张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三”有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我国夫妻关系一方的个人共同财产,他要求可以驳回李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邀请他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张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提出要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子的。她和妻子陪着儿子和儿媳妇去看房子。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买房子。

  李女士不认可以及证人张母的说法,她表示自己婚后没有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存款。

  丰台区法院裁定,有关房屋是由李女士及张先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首期款项由张先生的母亲支付,而有关财产是以张先生的名义登记的。根据《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由父母其中一方以资助人子女的名义为子女购买的婚后不动产,只可视为赠予其中一名子女的礼物,有关房地产须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涉及的房屋应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法院不支持原告李女士确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的判决引起了很多争议,但也有很多疑问。

  该案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男方父母进行支付系统部分首付款的情形。但法官对此事实的认定具有明显发展存在一些不当。

婚姻登记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如何?静安婚姻律师来回答

  首先,从根本上讲,本案法官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举证责任对女方进行了一些错位。因此,关于妇女不应提供证据的主张承担了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据媒体报道,双方在婚后都没有要求分割财产,因此只能假设他们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度。在这一前提下,从证据规则来看,妇女没有义务证明婚后贷款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一起返还。相反,举证责任在于那些声称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人。

  其次,男方的父母支付了177849元的首付,而男方的父母支付了175000元,这意味着差额0、2849元不是由男方的父母支付的。由于男方既没有声称也没有证明支付的是他或她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女方声称首付的金额,无论金额多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她没有举证责任!如果媒体的报道是真的,法官就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她。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对房子没有权利。

  关于离婚时房屋价值相对于购房时价值的增加、抵押贷款本金和利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占购房总成本的比例与离婚时房屋价格相对应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享受财产增值福利,并在分配一半后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离婚时可分的共同财产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利息)/实际需支付的总购房成本(本金+贷款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

  黄和白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前,双方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由于企业双方婚史不同,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进行个人信息财产——位于中国北京市某小区**楼**号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即该房产发展成为一个双方之间婚后的共同管理财产;

  2、在婚姻生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相关法律发展途径进行强制要求离婚而造成企业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破裂,男方可以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建筑装修房屋、购买中国家具家电的所有管理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也是男方将其享有个人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

  再次,双方进行先期资金支付的2万元定金也不知所终,按照社会常理,定金的人往往企业会约定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婚姻登记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如何?静安婚姻律师来回答

  所以,静安婚姻律师认为,严格说来,“丰台加名案”还并非没有完全可以属于“婚后买房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法院进行最终我们认为该房为男方个人信息财产,是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加上我国法律制度适用错误的双重错误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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