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拥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上海离婚房屋纠纷律师用案例解答一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3日,法院对任某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支付任的租金和经济损失总额为70542元。判决生效后,房未自觉履行,任申请强制执行。
(2020)浙0421民初2076号案件受理后,2020年7月7日,法院申请查封王某,房某名下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X号楼X单元X房。执行立案后,诉讼保全自动转为执行保全。王知道涉案财产被法院查封,并以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财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浙0421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王的异议,随后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2018年11月15日,涉月15日登记为王。以房子的名义,该财产于2018年11月21日设定了抵押贷款,最高抵押贷款限额为20万元,抵押贷款估值为40万元,期限为5年。现有银行贷款未偿还20万元,利息由王的银行卡每月返还。王,房子在法庭上陈述,房子的价格是45万元,其中25万元以现金支付,20万元以抵押贷款支付。2019年4月24日,王与房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在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协议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房子抚养长大。王原籍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市场路2278号房地产归王所有,抵押贷款由房子承担。据王说,目前涉及的房子由他和他的母亲住在一起。
裁判要旨
房地产以登记为有效要求。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协议一般不能排除执行。但是,如果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离婚协议的订立早于债务发生前,不能因自身原因办理转让登记,则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房地产以登记为生效要求,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因此,法院在诉讼中对王某登记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不能排除执行。本案原告王某应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排除执行权益进行具体调查。首先,离婚协议早于债务发生时间。王某和方某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离婚。两天后,任某和方某于4月26日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方某按照合同支付了第一年租金1.7万元和押金1万元。随后,任某因2020年4月26日起第二年租金支付纠纷提起诉讼。房某就本案涉及的债务发生在离婚后。
上海离婚房屋纠纷律师从资金使用的角度来看,离婚和房屋租赁只有两天的间隔。然而,房某并没有用手头的资金偿还贷款,而是支付租金。显然,没有逃避离婚协议的债务。其次,本案债权为70542元,共计欠租金和损失,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因房地产不能分割而一并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不超标查封。但是,如果继续执行,很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和生存,违反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不符合比例原则。第三,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将偿还贷款。目前,由于仍有抵押贷款未偿还,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知道房子涉及诉讼,忽视了自筹资金的还款,不应视为未转让是他自己的原因。此外,王某和房某是异地婚姻。根据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由于房某在婚姻中的过错,他们离婚了。因此,双方同意王某所在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合法、合理、合理。王某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原告王某对排除执行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由于王某未能及时办理转让,法院决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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