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任怀兵与被告汪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任怀兵诉称,其与被告汪玲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对唯一房产安置房,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单元601室,约定归原告任怀兵所有。现由于可以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汪玲协助,但被告汪玲已于2018年5月8日将户口迁回原籍贵州省赫章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单元601室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任怀兵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单元601室房屋归其所有,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虽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黔0527民初1272号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任怀兵与被告汪玲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单元601室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现原告任怀兵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安置房归原告所有。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纠纷,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汪玲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律师解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些婚姻家庭纠纷会涉及房地产,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夫妻财产协议纠纷、家庭财产分析纠纷往往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识别、分割等,实践中对上述纠纷是否适用有不同的看法。
上海免费离婚律师认为,上述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区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得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主要原因是:第一,根据《民事案件原因规定》,上述纠纷原因属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第二部分,而不是物权纠纷的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可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其次,婚姻家庭纠纷通常是复杂的,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不仅涉及房地产,还涉及其他财产。
举例,在离婚案件中,可能同时涉及婚姻关系的终止、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包括房屋、汽车、存款、股权收入和知识产权收入;房屋也有几套不同的房屋。如果适用于房地产专属管辖,可能需要向不同法院提起几起诉讼,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所有纠纷,不能实现家庭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本案是双方约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离婚人身关系引起的财产分配纠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管辖法院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的原则确定,即上海免费离婚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区管辖的规定处理,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涉及房地产,由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也不应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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