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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对方不同意离婚、家暴/出轨收集证据、离婚损害赔偿、房产股权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纠纷、协议离婚等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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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讲解房产过户条款的效力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23-03-28 09: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房产过户

  我们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中,还经常见到当事人签订婚前协议及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高额赔偿对方条款的效力问题,其中尤以婚外情条款居多,但在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约定引发的纠纷,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上海婚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讲解房产过户条款的效力存在哪些问题

  1、关于中国房产过户条款的效力存在问题:

  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在这两起案件中,当丈夫的婚前财产没有转让时,法院发现婚前财产转让的合同效力存在很大差异:

  案件一,二审法官原则上承认财产转让的效力,男方的离婚请求应当按照婚前协议执行; 只有在一审法官决定离婚时才能办理财产转让,二审法官允许女方在转让所有权之前偿还未清的购买价款。

  二审法官认定双方均未实际登记房屋所有权变更,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协议不生效。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的不足,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物权变动登记和合同效力的认识存在很大争议,在个案二中,处理方式多种多样,但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事实上,它反映了在物权变动中对未登记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区分如下: 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须予登记的,应予登记在房地产时生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转让和销毁房地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应当引起重视。

  2、关于离婚后对离婚者的补偿或赔偿的规定的有效性。

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讲解房产过户条款的效力存在哪些问题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规定一方在离婚时支付赔偿或补偿。幸运的是,这两种情况所涉及的补偿金额并不高,并且最终都得到了支持,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存在一些迭代。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认为,离婚时另一半财产的拥有权及支付婚姻开支的条款,限制了男方离婚的自由,因为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犯了法律规定的严重罪行,所以该协议无效,不予维持。

  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则确认,该条款的条文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男方的判刑根据该协议而有所改变(由于没有转让的问题,该协议不支持转让财产)。

  在实践中,我们所见到的当事人都同意,如果双方无过错离婚,提出离婚的一方将支付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的赔偿金,这样的条款今后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目前还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这是有争议的。

  3、关于离婚后一方预期财产的处置。

  在案例问题一中,一审法官可以认为,在男方提出我国离婚的情况下,应按照“协议”约定,家具、电器归女方对于所有,所购房屋的产权应过户给女方,男方在离婚后仍应按“协议”负责企业偿还未付房贷款,该房产应归女方自己所有。

  男方还应按其承诺离婚后按期进行每月向女方需要支付其70%的工资;而二审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却认为男方在离婚后继续向女方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显失公平,其主要发展考虑男方在离婚后他们无法预料今后学习生活环境状况,却负有以未取得的财产为与其已无任何一个关系管理的人能够偿还长期债务的义务,并在学生将来经济收入水平处于未确定状态的情况下,要将个人收入的70%给予女方。

  事实上我们双方婚龄较短,已经不能解除婚姻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仅通过国家两三个月的婚姻就成为一种完全的受益人,这显然对男方有失教育公平。如果选择法院提供支持这样的话,则男方的工资业务收入将无法有效维持其今后的生活,所以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4、一方没有出现“婚外情”“家庭网络暴力”情形,离婚时须净身出户甚至产生高额赔偿要求对方条款的效力存在问题。

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讲解房产过户条款的效力存在哪些问题

  实践中,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我们可以接待的当事人,所做的约定有离婚后一方进行支付对方月工资收入的50%作为学生生活费的条款,而且在双方确实发展存在结婚时间相对较长、一方离婚时无工作、患重大影响疾病、生活学习困难等情况下,此类条款是否具有必然无效,我们国家认为是企业不能一概而论的,要具体实际问题以及具体方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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