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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3-05-22 09:1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知识产权性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其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本文上海婚姻律师将结合上海地区的法律实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探讨。

律师在线: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解答

  一、案例分析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新,发明了一种新型的手机壳,获得了发明专利。此时,小王和小李感情破裂,开始离婚诉讼。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小李主张该发明专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财产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其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于小王发明的手机壳发明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人是指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具有该发明专利申请权的人。因此,小王作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享有该专利的权利,可以行使专利权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因此,小李主张该发明专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需要根据该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法律实践中,如果该发明专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并获得的,则可以认定该专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发明专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前或之后申请并获得的,则可以认定该专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该发明专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但未获得的,则需要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已经离婚或者专利申请与夫妻关系无关,则可以认定该专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由于小王发明的手机壳发明专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并获得的,因此可以认定该专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因此,在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应当按照协议对该发明专利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结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并获得的,则可以认定该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前或之后申请并获得的,则可以认定该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但未获得的,则需要根据申请知识产权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上海地区的法律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充分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以避免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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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并获得的;

  知识产权的性质、范围和价值等;

  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贡献和需要等。在进行分割时,法院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

  把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价值分配给知识产权的取得方;

  以其他财产的形式进行补偿;

  以分期支付、分期分配等方式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并不仅仅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还可能涉及到离婚协议、婚前协议等其他法律问题。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和解决。

  四、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三)》第三十四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由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明或者创作的专利权,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有约定或者另有证据证明该发明或者创作与婚姻关系无关的除外。”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为涉案发明专利的创造人,其妻子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专利提供过经济资助,但未参与专利的研究开发工作。法院认为,该专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陈某未参与专利的研究开发工作,判决该专利的全部价值归原告王某所有,陈某无权分享。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涉案专利的取得方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该专利提供了经济资助,并参与了专利的研究开发工作。法院认为,该专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该夫妻的婚前协议,约定该专利的全部价值归专利取得方所有。法院认为,该婚前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决该专利的全部价值归专利取得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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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分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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