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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对方不同意离婚、家暴/出轨收集证据、离婚损害赔偿、房产股权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纠纷、协议离婚等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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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离婚律师先提出离婚是否有益

时间:2021-06-02 15:16 点击: 关键词:先提离婚,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市虹口区离婚律师

  一、谁先提出离婚对财产分割有没有影响?上海市虹口区离婚律师

  提出离婚的先后顺序,对于财产的分割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如果两人对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结婚自由,离婚也一样自由,因此不用担心,谁先提出离婚,就会少分财产的问题。

  二、离婚时会少分财产的情形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哪些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民生,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

  一审第三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峪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刘某,男。

  一审第三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峪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国才,该厂经理。

  一审第三人:陈国才,男。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李某某及一审第三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刘某、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陈国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刘某对案涉房产、产权证仍然行使控制权,缺乏证据证明,是错误的。案涉房产的原产权人刘某、刘某某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将案涉房产分给刘某某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涉房产已经归刘某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刘某或刘某某对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产赠与刘某某的条款反悔,要求撤销或变更的,其应当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而二人在除斥期间均未提出诉讼,且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刘某某自2009年9月1日起就是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刘某某提交了案涉房产所在物业公司北京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足以证明刘某某自2013年回国开始,就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同时也证明了刘某、刘某某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案涉房产实际交付给了刘某某。刘某长期在河北省生活和工作,不可能实际占有控制位于北京的案涉房产。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在刘某名下的行为仅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后续履行行为,并不能证明是刘某对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撤销或变更。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刘某和刘某某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仅是双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刘某、刘某某可以撤销或变更,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的条款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不能任意撤销,而应当适用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条九条的规定,即使是刘某、刘某某要撤销对刘某某的赠与,也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即2009年9月1日前提出。逾期后,其已无权撤销或变更。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刘某、刘某某可以撤销或变更对刘某某的赠与条款,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仅以刘某以案涉房产为抵押物为再婚配偶田晓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就认定刘某对案涉房产仍然行使控制权,并以此为由没有支持刘某某不予执行案涉房产的申请,是错误的,明显是以公权力擅自干预私权利,严重违反了《婚姻法解释二》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刘某某依据《离婚协议书》而享有的请求案涉房产过户的权利不足以阻却执行,是错误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刘某某依据《离婚协议书》而享有的请求案涉房产过户的权利足以阻却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相关裁判规则,刘某某依据《离婚协议书》而享有的请求案涉房产过户的权利亦足以阻却执行。3.一、二审判决实际上确立了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他人的财产亦可强制执行的裁判原则,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综上,刘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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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与其妻刘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该约定应视为刘某与其妻刘某某将房产赠与儿子、女儿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对于房屋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关系不成立。本案中,刘某、刘某某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协议虽然对刘某某设定了利益,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刘某、刘某某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离婚协议书》作出后,刘某、刘某某并未将房产办理至其子女名下,而是办理至刘某名下。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刘某将房产过户至刘某某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刘某某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即使刘某已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刘某某,但因《离婚协议书》是刘某、刘某某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刘某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至于刘某某申请再审认为刘某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撤销赠与因而赠与有效的问题,因本案中赠与关系并未成立,不存在撤销的必要,刘某是否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都不能产生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关于刘某某申请再审认为应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是买受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如何处理的规定,而本案中刘某某是受赠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重大区别,不存在参照适用的条件。综上,案涉房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刘某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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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上海市虹口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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