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赵先生和妻子马女士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社会矛盾问题导致他们分居,分居期间没有儿子由马女士照顾。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抚养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案情简介
儿子刚上小学数学三年级,马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夫妻关系双方之间感情破裂要离婚,要求一个儿子由自己需要抚养,并列出一长条课外学习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要求赵某共同责任分担,并且通过每月支付作为儿子抚养费5万元。
赵先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母亲抚养,但对培训班和赡养费提出了异议。 他说,虽然他在金融企业工作,但月平均收入下降不到2万元,儿子在义务教育期间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费,根本不高达5万元马女士的规定。
二、裁判结果
抚养费是子女学习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这里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一般是基本社会生活、公立学校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企业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研究范畴,属于自愿开支,其花费应当由父母可以根据学生自己的收入水平和经济负担问题能力为子女合理设计计算,需要一个父母共同商议决定。
故无论赵先生和马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于课外培训班的教育费用开支是否必要和合理都应当由二人协商决定。马女士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先生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先生明确表示拒绝,不应支持。
三、法官说法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通常应支付到子女年满18岁。赡养费的计算是基于三个因素的平衡,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即收入水平) ,以及本港的实际生活水平。
收入水平是可以量化的,因此必须在此基础上计算,但如果收入水平的20% 至30% 大大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平衡抚养费数额,如果计算完全基于收入,结果高于实际需要,则实际超出部分将给予直接受抚养人,而不是用于子女。
而且,抚养费是一个变量,一般在一年以内保持不变,如果在一年内存在其他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或者超过一年后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物价和生活水平上升,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双方都表示,如果他们无力抚养子女,将如何确定监护权
互相推托难逃责任
李先生和陈女士都是95岁以后,两人读高中时相爱,刚毕业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结婚了,生完孩子不久就结婚了。他们俩都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他们尽可能地把钱花在钓鱼和三天的工作上。他们以前从来没有照顾过他们的孩子。父母双方轮流照顾孩子。
孩子刚满3岁,两人因感情不和打官司要离婚,李先生以自己对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社会稳定发展工作环境为由要求陈女士抚养教育孩子。陈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我们自己国家也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一直靠着父母的接济生活,完全可以没有学习能力抚养孩子。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审查,李先生确实患有心脏病,没有工作和收入,陈女士也失业。但双方都拒绝支持,这可能导致儿童处于无人支持的状态,处于痛苦的状态。鉴于孩子年龄尚小,而且近半年来一直由陈女士的父母帮忙照顾,法院事先裁定由陈女士暂时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很年轻,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责任。 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过去半年的实际生活条件,法院最终决定孩子由母亲陈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按上海平均收入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社会责任,不因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收养法》第5条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教育子女的情况下才能将子女送养。这里的特殊管理困难应当做一个严格的限缩解释,仅限于丧失劳动实践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发展能力,且无法通过维持子女的基本社会生活成本开支的生父母这样才能免除抚养义务,将子女送养。
没有工作或没有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政府救济和其他经济来源的,都不影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一方隐匿或拒绝对方看望自己子女教育如何通过判定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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