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健康,保障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律遵照以下基本原则进行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抚养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其原则是哺乳期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两岁以下儿童一般与母亲同住”。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同住:
1.一个孩子不适合与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一起生活
2.如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对于双方合作协议两周岁具有以下几个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心理健康发展成长无不利因素影响的,可予准许。
哺乳后由谁抚养孩子的问题。 首先,父母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情况作出判决。 父母双方请求同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处理: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丧失中国生育工作能力的;
2.儿童长期与她们生活在一起,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妇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4.如果孩子与他或她一起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患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
5.父母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父母同住,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 祖父母要求并能够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孙辈的,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优先条件。
如果没有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需要双方企业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环境发生问题争执时,根据分析上述不同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环境保护自己子女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合作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上海抚养权律师今天为您讲解的内容就到这里,无论如何,法律方式是解决问题的一大途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来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还有更深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服务。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 上海抚养权律师解读子女抚养权处 |
上海抚养权律师深度解析:孩子非 | 上海抚养权律师解析:争夺抚养权 |
上海抚养权律师来了:子女的尊重 | 职场风云:上海抚养权律师的幽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