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和他的妻子孟女士有一个儿子,刚刚超过3岁,结婚后。因为她认为她的丈夫石先生和另一个人有染,孟女士起诉离婚。史先生在法庭上说,他想改变自己的过去,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机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抚养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案情简介
为了弥补双方的关系,鉴于孟女士的第一次起诉,并且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时先生不忠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孟女士的主张。
但是对于判决后,石先生却突然将孩子可以带走,说是中国带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进行照顾。孟女士通过每次我们要看孩子时,石先生总以工作忙为由推脱,孟女士于半年后发展再次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给自己,称孩子已近入园年龄,而这半年内石先生将孩子一个隐匿,导致她作为祖国母亲已经无法看望这些孩子。
石先生则称孩子一直在上海由自己和父母照顾,且以随自己学习生活工作时间进行较长,不宜再改变子女家庭生活发展环境为由,要求企业取得儿子抚养权。
二、裁判结果
儿童监护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原则为基础。 无论施先生能否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他故意隐瞒孩子,拒绝母亲的来访,都是错误的。
作为母亲,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均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孩子年龄尚幼,母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园年龄,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其无法在户籍所在地上幼儿园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
三、法官说法
子女随一方文化生活工作时间进行较长的事实虽然是一方可以取得抚养权的优先发展考虑影响因素,但应当是非人为主要因素之间形成的客观事实,而且即便没有形成一个事实,也不是自己决定社会因素。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
具体到本案,子女年龄尚小,改变生活环境与母亲一起生活,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而且孩子在母亲照料下在户口所在地上幼儿园,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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