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夫妻走向陌路是常有之事,在法律中需要完成相应的离婚手续,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配偶一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的除外:
(一)配偶一方隐藏、转让、变卖、销毁、挥霍、伪造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进行个人信息财产在婚后生活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资源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与父母一方的资本结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所有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可视为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房地产应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该房产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交易合同,以个人信息财产安全支付首付款并在中国银行企业贷款,婚后用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合作协议数据处理。
依前款规定我们不能为了达成合作协议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可以通过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信息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价值增值服务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面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参加住房改革的房屋,财产权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离婚时,人民法院不支持对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房屋的主张。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务。
第十四条
以人民法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在离婚程序中未能协议离婚,一方违反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依照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关系之间通过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进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自己个人发展经营管理活动或用于学习其他学生个人社会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赠与企业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进行第三项内容规定的除外;
(五)其余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残疾人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一方因身体损伤取得的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指定仅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作为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第三方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彼此,他或她应用其中一方的财产偿还其中一方的外债。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进行财产由双方合作协议数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财产的具体实际情况,照顾自己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
配偶双方书面同意,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另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缘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学习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可以给予学生适当进行帮助。具体管理办法由双方合作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作为判决。
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都是由双方协议处,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的规定如上。欢迎咨询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上海财产分割律师解读:离婚后, | 财产共有的“生活习惯考验”:上 |
上海婚姻律师解读:婚姻期间个人 | 婚姻期间的慢性疾病:上海离婚财 |
朋友或合伙人的财产赠与:上海离 | 离婚后的政府奖学金:上海离婚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