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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产分割律师 团队,专门代理婚姻财产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协议拟定、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因此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股权、股票证券、债务等。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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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您推荐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

时间:2022-09-22 08:28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财产分割

  一、最新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您推荐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

  1、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办理财产分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平等分享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3、照顾自己子女和女方利益相关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保险种类上将某项工作生活环境特别发展需要的财产,比如我国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功能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认为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我们社会主义给予学生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时,要特别值得注意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制度不能列入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关系进行市场分割。

  4、有利社会生活,方便我们生活基本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企业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发展价值。在对学生共同财产中的生产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市场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数据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成本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一个共同财产中的生活学习资料方面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员工个人从事教育专业或职业能力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时间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应用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6、如果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消耗、毁坏或丢失,另一方不得予以弥补。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的实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关于自己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我国离婚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时必须通过坚持此原则。但我们可以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成为新增离婚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经济补偿,已能体现企业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影响导致公司利益关系失衡。

  三、夫妻投资公司的股权离婚怎么分割?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您推荐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规则。根据规定:

  2、夫妻双方协议将该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3、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对转让出资额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规则。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协议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即让其入伙;(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予以分割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您推荐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

  由此可见,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五种,这五种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事情。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我们很乐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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