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允许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归属予以约定,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下面由上海婚姻律师来讲解订立财产分割协议要注意什么?
一、如何订立财产分割协议
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一般要列明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础情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构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种谈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钱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余事宜,比方办理挂号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要注意什么
1、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言:
(1)财产归子女不少朋友在做财产约准时,会考虑往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会商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践的生存中,尽管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做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践没有办理产权改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动。在终究产生争议时,异样无奈失掉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随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撤销离婚的动机,同心专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4)对夫妻间扶直责任罢黜婚内财产协议中,商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负担家庭生存开销。关于家庭生存的开销,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2、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言:
(1)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罢黜条目尽管无效,但该商定对子女没有法令约束力。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一项本分,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罢黜。很多人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承担,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圈外人的债权由一方负担婚姻生存中构成的债权,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应由夫妻两边共同负担。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二)》第九条划定,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题目忏悔,要求变换或许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推翻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辩理由为欺诈、胁迫。当事人举出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使用。
为了更加合法有效的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最好请专业律师帮忙,避免出现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财产分割协议,使得财产分割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如需法律帮助,欢迎咨询上海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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