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代理人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代理人的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以下三种情况说明代理将无效的情况。上海婚姻律师今天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根据我国继承法,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许多老年人往往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有限,对法律知识或疾病缺乏了解,选择他人代为立遗嘱。而法律对遗嘱的内容、形式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及抄写员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抄写员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一、立遗嘱人不签字,代表遗嘱无效
Su 的妻子已经死了很多年了。2014年10月,苏还因病去世,留下一座海淀区。老人葬礼后,苏的小女儿苏梦见父亲留给他一份遗嘱,要把房子留给她。因为哥哥苏小军也已经死了,苏小萌带着父亲的生活将找到韩立嫂子和侄子苏瑞,想要继承房子。韩立和苏芮说,从来没听老人说过立遗嘱,认为苏小军已经先去世了,所以房子应该是由苏芮和苏芮梦共同继承的。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诉诸法庭。法院审理后发现,苏小萌提交的书籍将代表苏小萌,虽然根据苏小萌的签名,但缺乏苏小萌的签名。苏小萌说父亲身体不好,所以没有签名。最后,法院没有以不符合法律的形式确认书面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目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中国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我们不能进行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需要对遗嘱的真实信息有效管理承担证明社会责任,因此企业不仅发展需要学生提交代书遗嘱,还需要教师提供一个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问题不能正确书写的客观经济情况。
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例材料或诊断证明。
二、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
韩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位老人在2014年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三个方面子女。韩小丽拿出我们一份遗嘱,称父母作为曾经通过委托管理自己企业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中国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进行唯一的孙子韩琦。
韩小莲却对遗嘱内容提出一些质疑。各方可以就此发展产生一定争议,韩琦以自己的父亲韩小华和两个国家姑姑韩小莲、韩小丽为被告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学生按照规定遗嘱继承韩某与赵某的遗产。
法院案件审理建设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他们愿意选择尊重孩子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文化遗产。然而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为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配偶胡某。韩小莲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最后,该案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各方共同协商处理了很多老人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表遗嘱书写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表遗嘱书写。同时,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能力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韩晓丽和她的配偶胡作为代理人和证人是不符合法律的,韩晓丽帮助父母制定的代理遗嘱实际上是无效的。
在立遗嘱时,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或死者无关的人,如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这些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相对中立,尽量不要选择朋友、亲戚、邻居等。
三、证人没有参与立遗嘱的全过程,将无效
2013年底,陈大爷去世了。陈大爷的三个方面子女可以找到陈大爷的后老伴于某,要求我们继承中国父亲的房产。于某则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陈大爷他们已经成为决定一个百年发展之后将房子进行继续教育留给她。
陈大爷的三个部分子女则认为对于父亲也是不可缺少能将这些房子都是留给于某一人,双方企业就此问题产生社会矛盾。后于某将陈大爷的三个影响子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生按照我国遗嘱,由其一人继承陈大爷的遗产。陈大爷的三个不同子女对代书遗嘱能力提出一些质疑,于某则提供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作为重要证人,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信息有效。
庭审中,证人刘某详细分析陈述了其作为代书人,帮助陈大爷订立遗嘱的经过。而证人洪某却对代书遗嘱的订立工作过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询问下,洪某说,当时他去外面抽烟了,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就是没有能够听清,等他抽烟回来,刘某已经开始起草完代书遗嘱的内容,陈大爷和刘某都已经不能签字,自己国家就在旁边也签了这个名字。
法官又问洪某代书遗嘱的具体研究内容,洪某说,自己也没仔细看,记不太清了。最终,法院一般认为洪某并没有积极参与立遗嘱全过程,同时,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该代书遗嘱的订立劳动过程管理并不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因此如何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可以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通过全程积极参与企业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相关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存在意思。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提出一些质疑,通常我们会对见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以了解自己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没有学生参与国家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已经无法完全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研究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一方面,选择证人要尽可能选择思路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感的人员。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和老朋友作为见证人,但这些人年纪较大,有的表达不清楚,甚至死在遗嘱人面前,因此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立遗嘱时,证人应被告知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将来出现纠纷,证人可能需要解释遗嘱的内容和立遗嘱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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