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遗言顾名思义就是指以行动的体式格局订立的遗言,这也是属于我国立遗嘱的体式格局之一。生存中很多人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遗嘱,那么订立口头遗嘱有什么程序呢?接下来上海遗产纠纷律师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订立行动遗嘱有什么程序
1、遗言人当着两个以上能够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言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载。但无须向代书遗言同样向遗言人宣读、讲授;如无法做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载行动遗言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形同意,则记载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重的是,行动遗言因为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别,则唯独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行动遗嘱什么情况下有效
行动遗言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行动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订立”。法令划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遗言人没有殒命的,行动遗言即生效。假如处在性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行动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无效。《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划定:以下职员不克不及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动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 “有利弊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孕配头、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务和债权关系的人。《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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