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生存中经常会产生承继的题目,而承继又涉及遗言。有的时间情形紧要,当事人大概没办法自书遗嘱,就会采取口头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口头遗嘱的含义是什么呢?接下来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一、行动遗嘱的概念
行动遗言,是指在危殆情况下所立的遗言。但在危殆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略式的口传遗言或分外的体式格局之遗言,因为拥有易于被篡改和捏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予以严格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殆情形解除后,遗言人可以或许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行动遗嘱的形式要件
1、行动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殆情况下才能够立行动遗言。所谓危殆情形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紧急状态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行动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行动遗嘱的实质要件
1、行动遗嘱的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言才能,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义暗示必须真实。
(3)遗言的内容必须正当,如必须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2、无效口头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必须进行表示通过遗嘱人的真实存在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已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言没无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你现在是否了解了口头遗嘱的相关内容? 当你遇到这样的事故纠纷时,你甚至需要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提供最优秀的律师来解决您的所有问题。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析口头遗嘱效 |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析:家庭成员 |
遗嘱继承中的争议解决:上海遗产 |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析:如何确定 |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解析:遗嘱中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