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分为行动遗言和书面遗言。普通情况下,行动遗言的争议最大。然则我国法令也并无因此就否认口头遗嘱的效力,既然如此,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上海遗产纠纷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行动遗嘱的法律效力:
为了缩小行动遗言的胶葛,《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划定了“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行动遗言,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行动遗言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行动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订立”。法令划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遗言人没有殒命的,行动遗言即生效。假如处在性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行动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无效。
三、《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划定:以下职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
4、有利弊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孕配头、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员;
(2)与继承人有民事债务和债权关系的人。
四、《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配合谋划的合伙人,也应该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不克不及作为遗嘱见证人。”
以上是上海遗产纠纷律师收拾整理的“行动遗言的无效前提是什么”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上海遗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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