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房子可以公证给未成年孩子吗?上海婚姻律师免费咨询网
共有产权在按揭贷款时都会碰到的问题。
以一个人的名义按揭,就只能以一个人的名义订合同、办理房产证。
1、尽量以2个人订合同、按揭、办理房产证。
2、如一方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应该在签定购房合同前2人签定共同购买协议,明确出资比例、还款方式、违约处理等条款,并办理公证。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可以约定将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或者夫妻一方的房产赠予自己的子女。一般如果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将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正式的离婚手续,那么该离婚协议就是生效的,夫妻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上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如果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上约定的内容,履行另一方可以持离婚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一般需要实际交付之后才真正完成赠予,通常情况下,如果被赠予的财产还没有履行所有权变更手续,赠予一方是可以要求撤销的。但是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的将这种夫妻财产赠予给子女的条款,因为该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属于一份完整的协议,很多夫妻双方之所以签署这样的赠予条款,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通过与对方协商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所以这样的条款往往是与夫妻双方的离婚条件密不可分的。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依此条款完成了离婚,事后再允许另一方反悔,而撤销该赠与条款的话,显然,对于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因此,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在离婚协议上约定的这种赠予条款,一经离婚之后就不得反悔,也无权撤销。
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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