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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涉外婚姻律师团队,专业代理涉外婚姻纠纷案件,针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关系解除以及出现的抚养权、财产债务等纠纷。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国际婚姻法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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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需要什么程序?要提交哪些资料呢?上海涉外律师为你讲解

时间:2022-12-07 10:23 点击: 关键词:上海涉外律师,程序,资料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两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离婚时却在国内的情况,那么涉外婚姻离婚需要什么程序?要提交哪些资料呢?上海涉外律师下文为你介绍。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什么程序?要提交哪些资料呢?上海涉外律师为你讲解

  一、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

  1、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国民同外国人(包孕无国籍人)的婚姻,包孕涉外成亲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国民同外国人、本地住民同香港住民、澳门住民、台湾住民、华裔之间的婚姻。依据我国法令,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成亲合用婚姻缔结的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2、请求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民法院受理请求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作了如下规定:

  一、中国国民向人民法院请求抵赖本国法院离婚讯断,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海内缔结婚姻关系而谢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本国国民向人民法院请求抵赖本国法院离婚讯断,假如其离婚的原配头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抵赖本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对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3、离婚登记程序:

  《婚姻挂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国民同本国人在中国本地被迫离婚的,本地住民同香港住民、澳门住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挂号的本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配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挂号的香港住民、澳门住民、台湾住民、华裔、外国人除应该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划定的证件、证实资料外,香港住民、澳门住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该载明两边当事人被迫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杀青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许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成亲挂号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诉讼离婚程序: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统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庞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国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以下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民国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无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降不明或许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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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被劳动修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禁锢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来是,假如原告在国外假寓,被告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寓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假如被告在国外假寓,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寓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关于不在我国寓居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身列入起诉、应诉的,能够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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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划定的准绳,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因为其余缘故缘由不克不及当令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托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孕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上海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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