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很多人选择到国外学习、工作,甚至结婚定居。然而,国内国外无论是风俗习惯还是生活方式,甚至人们的价值观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跨国婚姻最终以离婚收场的也不少。那么,您知道涉外诉讼离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吗?今天,上海涉外婚姻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一个法院提出?
网友发问:5年前,我和老婆在居住地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她去了外洋并在那边长时间寓居,我一直在海内做导游,咱们没有孩子。现在我想和她离婚,可她因工作原因又不能回国。请问:像我们这样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解答:你老婆在国外假寓,而你在海内寓居,你们可以在你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准则,只需原告在我国有居处或有寓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关于原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4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⑴在海内结婚病假寓外洋的华裔,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⑵在国外结婚病假寓外洋的华裔,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领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海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⑶中国国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居住在海内,岂论哪一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⑷中国国民两边在国外但未假寓,一偏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民法公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国民同外国人离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依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两边均为中国国民在我国请求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对两边均为本国国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3、涉外离婚财富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法院对涉外离婚财富分割案件举行审理,起首应该明确该财富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唯独在准据法为中公法的前提下,方能合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公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民国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婚姻缔结的法律,离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民法公例》多少看法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两边婚姻关系终止以后,一方就两边的财富分割发生争议,能够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需中国法院就两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两边的财富分割案件应该合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4、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1)在海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干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能够不返国就托付状师分外授权代办署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本地公正构造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间接公证)。意见书包孕批准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以上就是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为您整理的涉外诉讼离婚的相关知识。涉外诉讼离婚比一般的诉讼离婚更为复杂,因为涉外诉讼离婚是指丈夫或妻子是外国人,而另一方是中国人,所以这就涉及到两国的法律。建议这种情况下,最好是请专业的律师来获得法律帮助。如果您有关于涉外诉讼离婚这方面的问题,且情况比较复杂,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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