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诉讼制度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我国涉外离婚经济案件中的被告很有发展可能是一个外国人,在中国企业没有自己住所,也没有可以经常居住地。那涉外离婚案件去哪起诉呢?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下文就为您介绍。
一、何处起诉涉外离婚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 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以原告为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还有一些具体规定如下:
1.中国公民一个生活在国外,另一个生活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中国社会公民对于双方企业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国请求离婚的,由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向本国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4.配偶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提出离婚的,由人民法院确定一方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在中国,由人民法院管辖。
5.居住在境外的华侨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必须由结婚的法院或者国籍国法院管辖的,对离婚诉讼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一方在该国原结婚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居住国法院以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中国公民、当事人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中国公民提起离婚诉讼。
二、涉外离婚的诉讼法院如何确定
主管法院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认定的情形主要有:
1.程南和赵是中国人。他们是夫妻。他们俩都在国外定居了。他们俩在中国登记结婚。二人出国定居时,程楠的最后居住地是 B 地,赵的最后居住地是 C 地。如果程楠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乙、丙三级法院有管辖权,程楠有权在三级法院中的任何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2.程楠和赵女来自中国,是夫妻。现在在国外生活,在国外登记结婚。在他们离开中国到国外生活之前,程楠的原户籍在A地,赵女的原户籍在B地,程楠的最后居住地在C地,赵女的最后居住地在d地,现在如果程楠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A地、B地、C地、d地都有法院。
3、程男与赵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之间关系,现赵女居住生活在国外,程男居住在中国国内,程男的户籍在A地,赵女的户籍在B地,现程男若向社会国内的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工作没有国家管辖权;若赵女向国内人民法院可以起诉我国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认为没有提出管辖权;若程男在起诉离婚前已离开A地并在C地连续一个居住时间超过企业一年,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我们没有建立管辖权;
4.城门和赵武门是中国公民,已婚,目前城门和赵武门居住在国外,城门户籍在A,赵武门户籍在B,城门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甲、乙双方的法院均有管辖权,程有权选择任何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上海涉外离婚律师有话说: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离婚案件的情形比较复杂,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国籍、居住国、婚姻缔结地等多重因素。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是婚姻缔结地的法院,也可以是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务中,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正确的、能够进行管辖的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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