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文芳是一位成功的女士。近40岁时,她已经成为某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市场部的业务经理。事业有成,她一直期待着遇到一段美好的爱情,和心目中的完美男人走进婚姻殿堂。当她全身心投入一段异国情调,步入婚姻时,她发现现实的距离让夫妻关系迅速降温,但拒绝与外国丈夫协商离婚。无奈之下,胡文芳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丈夫。
原告胡文芳告诉她,她和巴基斯坦人卡泽是2003年11月通过互联网认识的。在网上聊天的过程中,他们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距离产生的美感让他们很快坠入爱河。随后,他们的关系逐渐升级。2006年5月8日,卡泽从巴基斯坦来到北京与胡文芳登记结婚,一周后离开北京回到巴基斯坦。很快,胡文芳发现自己怀孕了。
两人分开后,胡文芳非常想念卡泽,但由于工作繁忙,她只去过巴基斯坦两次,而卡泽只来过两次北京和胡文芳见面,其中一次是去看望她出生十几个月的儿子。胡文芳说,每次见面,前后路程都不超过一周。长期分居让胡文芳没有安全感,婚后基本没有感情交流,经济完全独立。经过反复思考,胡文芳决定与卡泽离婚。
令胡文芳惊讶的是,当她开始与卡泽讨论离婚时,卡泽反复表现出不确定的态度,拒绝配合离婚手续。儿子出生后,卡泽只象征性地支付了一点抚养费,对胡文芳漠不关心。双方关系完全破裂后,胡文芳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讨论离婚,但由于卡泽的原因,她仍未能办理离婚手续。无奈之下,胡文芳向房山法院起诉卡泽,要求法院命令与卡泽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同时,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到儿子18岁。
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卡泽被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姻草率,婚后长期分居,夫妻关系破裂,胡文芳与卡泽离婚,婚生子由胡文芳抚养,卡泽每月支付儿子1000元生活费。
律师意见:
上海离婚咨询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外国人或者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离婚,应当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中国法律可以适用于双方都是外国公民,一方或者双方都住在中国的人。外国法院受理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案件,按照外国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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