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我们这个企业社会,跨国婚姻问题已经很常见了,那么学生对于我国涉外婚姻,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涉外子女抚养权应该学习如何正确处理呢?抚养权应该归属于谁呢?下面上海涉外婚姻律师就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一、如何处理涉外子女抚养问题
1、监护权: 离婚子女的监护权。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我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说,如果未成年子女在国外,一般由外国当事方抚养; 如果在该国情况相反,则一般由与该未成年人生活在该国的人抚养。
2、赡养费:离婚后,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进行抚养教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学生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以及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协议内容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父或母探望父母子女,不利于培养子女幼儿身心发展健康的,由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得到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与外国人离婚的子女由谁监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离婚案件抚养子女的意见》第1条,“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人民法院规定“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也可在下列情况之一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同住;
2、有抚养教育条件也是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学生子女随其生活的;
3、儿童因其他原因不能与母亲住在一起。此外,如果父母同意其两岁以下的子女将与父母住在一起,并且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他们可以这样做。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裁决。父母双方要求同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优先考虑下列任何一方:
1、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我们生活学习环境问题对于女健康发展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与该儿童同住是有利的,但如另一方患有不治之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患有不利于该儿童身心健康的其他疾病,则不宜与该儿童同住。
此外,第六条还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以上就是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婚姻问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决,在婚姻情况增多的情况下,婚姻问题将进一步复杂化。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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