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我们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内对于居住环境的人可以提起的有关社会身份之间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后,由于离婚诉讼需要由缔结婚姻的国家的法院管辖,所以不会被缔结婚姻的国家的法院受理。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诉讼案件中国人民对于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发展要求我们人民需要法院数据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国家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
(4)中国社会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我国国内,不论哪一发展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企业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需要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如国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社会公民对于双方企业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可以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按涉外案件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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