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外国人的婚姻就构成了我国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制度本身就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分歧,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出现问题争议也是我们难免的事情。当争议可以达到了无法进行调解的地步就需要离婚,而涉外离婚又会是一种比较麻烦的事情。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涉外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相关法律法规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Chinese mainland自愿离婚,内地居民与港澳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和Chinese mainland华侨自愿离婚的,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社会居民、澳门城市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设计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这些材料外,香港中国居民、澳门以及居民、台湾问题居民还应当制定出据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没有其他企业有效提高国际商务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就抚养子女、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的共识。
第二十三章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缔结或者通过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法律规定的,适用该国际贸易条约的规定,但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翻译可应当事人要求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在人民对于法院进行起诉、应诉,需要通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根据委托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一个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可以委托我们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或者通过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能够证明,并经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需要履行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一定效力。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今天为您讲解的内容就到这里,无论如何,法律方式是解决问题的一大途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来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还有更深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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