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家庭和夫妇卷入了国外离婚。那么,你需要为国外离婚做些什么准备呢?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涉外离婚手续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权限办理。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内容,其中离婚材料更具体:
国内一方应携带:
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提供身份证(含复印件)、本人《结婚证》、双方企业共同发展签署的《自愿选择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研究中文进行书写。
港澳台居民应:
我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包括复印件)、我的《结婚证》 ,双方共同签署了《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
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通过其他企业有效提高国际商务旅行证件(含复印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可以共同发展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同时我们还需要教师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今天为您讲解的内容就到这里,无论如何,法律方式是解决问题的一大途径,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通过学习法律来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还有更深的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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