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比较严重的离婚纠纷的时候,可能会到法院起诉,一般对离婚纠纷都是涉及到简易诉讼程序的,那么对于简易诉讼程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静安区离婚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社会人民对于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工作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用户程序设计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应用程序结构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的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简易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简易程序的简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进行简便,可以通过口头起诉和口头报告答辩。
(2)受理程序进行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企业可以发展同时到基层社会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方式解决问题纠纷。对于一些符合公司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服务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票方法简便。检察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随时通过传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单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
(4)司法机关实行单一成员制,由单一法官审理案件,单独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进行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工作人员管理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进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设计应当使用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对于法院一般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判决文件的出示可以酌情简化。
(7)审理时间期限相对较短。应该在进行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依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当事人可以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可以离开住所地超过企业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对于法院进行管辖;双方不能离开住所地超过自己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通过法院管辖,没有我们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需要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问题或者企业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对于法院进行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可以经常居住地发展人民通过法院管辖。
3、被告人是劳动教养人员或者被监禁人员的,由原告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原告人民法院管辖与原告人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我们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对于法院可以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需要经常居住地人民通过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都是简易诉讼程序,这个一般在三个月之内就可以办好了,主要是针对于案情明了,而且情节比较清晰的情况,如果案件本身复杂适用于一般程序,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静安区离婚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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