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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婚前调查、彩礼返还、单方面快速离婚、离婚债权债务以及财产分割、抚养权等纠纷的咨询、诉讼和协商,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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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时间:2021-06-09 17:00 点击: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黄浦离婚律师,上海市黄浦区婚姻律所

  上海市黄浦区婚姻律所讲一下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渊源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而规定,在《民法典》修改《婚姻法》之前,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程序是双方共同申请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之后,民政局协议离婚程序变成了三个,即双方共同申请、等待三十天内确定一方是否撤回申请、再等待三十天内双方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不申领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不变的30日加可变的30日,30日或者60日的说法都不准确,但是由于撤回申请不限制次数,无形中让离婚冷静期成为不可控期限,而且需要双方当事人两次共同到民政局申请也为当事人协议离婚增加了难度。

  有句话说过“再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有100次离婚的念头和50次想掐死对方的冲动。”从开头两篇案例来看,离婚冷静期让离婚念头得不到实现的濒危家庭出现了家暴行动,让离婚冷静期成为离婚家暴期,出现了与立法者意图背谬的局面。协议离婚中设置离婚冷静期本质上为了解决夫妻冲动型离婚、草率离婚情形,对家庭矛盾解决起到缓冲作用。

  据民政部2019年中国离婚率统计数据,闪婚闪离后(结婚一年内)离婚的人的比率仅占比11%,相当于为了10%冲动型离婚的人设定离婚冷静期,实际牺牲了90%理性离婚的群体利益,据网络报道疫情结束后深圳出现一号难求的“报复性离婚”,几个月的冷静并没有等来和好,反而挤爆了民政局。

  目前尚无数据表明离婚冷静期设立以来挽回了多少离婚家庭,但当事人选择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却出现较大增长趋势。有关解读

  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更好地适用,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离婚的特殊情形,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离婚冷静期进行限缩解释,以保证离婚冷静期制度良好实施。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不断推进婚姻家庭改革向纵深发展背景下,应对既要坚守离婚自由的法律底线,又要想方设法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这一两难选择的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在此之前,部分地方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离婚请求的冷处理或延后处理,取得了挽救部分婚姻的良好效果。实践效果以及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带给社会的焦虑感,为离婚冷静期写入民法典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心理需求,最终促使了离婚冷静期被正式入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更好地适用,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面对现实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离婚的特殊情形,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离婚冷静期进行限缩解释,以保证离婚冷静期制度良好实施。

  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追求是要尊重婚姻主体自由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全面具体的制度设计达到理性界定、伦理关怀和行为引导的目标,从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是强制适用的,这似乎有悖于离婚自由原则。但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的意指是避免冲动离婚,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思考,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从而尊重婚姻主体的自由和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解决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尊重婚姻自由之间的矛盾,使得该制度具有了更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从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来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是没有区分离婚的种类和情形,而在协议离婚时一律强制适用的。是否需要区分情况予以适用,可以参考离婚诉讼制度的经验予以取舍。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重婚、家暴、吸毒等特殊情节下准予离婚的规定,可以作为矫正离婚冷静期不分情况一律适用的参考做法。不区分离婚情形和原因,“一刀切”地适用离婚冷静期,就会出现如果因为一方吸毒、贩毒、虐待、家庭暴力、转移财产、隐匿子女等行为申请离婚,冷静期内如果有重大伤害或损失的应该如何补救和赔偿的问题。

  未来的法律解释或应该规定,有些夫妻因为特殊原因离婚的可以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具体情形可以参照上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上几种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式的离婚,根据法律规定,该种情况只适用于诉讼离婚且有三个月的公告期,无须适用冷静期。

  客观算起来,目前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是三十日,也即办理协议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至少也须先冷静地等待第一个三十日届满,而后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再跑一趟婚姻登记机关,最短三十一天可办理离婚,最长需要六十天。未来可以结合基层的探索经验,针对离婚的具体原因,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离婚冷静期进行分类,有些特殊情形的离婚冷静期适用期限可以适度调整。

  第一,离婚冷静期的缩短适用。当事人一方在办理离婚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继续进行离婚程序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设置不超过二十日的情绪约束冷静期,期限结束后,应当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离婚冷静期的延长适用。在离婚制度中应该坚持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价值,坚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于有属于双方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应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冷静期间。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视情况进行处理,但一定要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离婚冷静期设置的期限长短应该综合考虑夫妻矛盾产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结婚的时间、有无子女、子女年龄的大小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在离婚冷静期内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与情感修复的指导,促使离婚冷静期成为感情修复期。在未来法律解释中要积极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配套措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立法中的成熟经验,构建以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机构联合的调解回访机制,政府或法院与心理咨询室的合作机制等多元化的调解机制,主动提供咨询和调解,进行积极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婚姻规划指导,针对纠纷争议焦点给予建议,帮助当事人挽救婚姻危机,回归和睦健康的家庭关系。在经过冷静期依然决定离婚的情况下,帮助未成年子女最大限度地降低父母离婚带来的伤害和困扰,以及帮助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理性规划未来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问题。

  另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还会对法院离婚诉讼产生影响。上海市黄浦区婚姻律所协议离婚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导致的离婚便捷性有所降低,可能会促使一些夫妻选择诉讼离婚,导致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数量增加。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和当事人的关注焦点通常集中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分割的问题,容易忽视对婚姻危机的诊断、治疗和心理修复,以及所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因此,需要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是离婚纠纷中对家庭稳定、当事人财产和人格利益保护、心理疏导以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的积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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