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离婚案中,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离婚判决书也没有对子女抚养做出明确的处理,导致该问题被遗漏。离婚协议和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当事人在离婚后又产生了争议,希望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此时,当事人应当另案主张还是对该案件申请再审?上海黄浦离婚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涉及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子女利益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因发现新的事实,或者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原因,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被申请人提出抗辩,或者案件不适用再审程序的除外。
二、相关法律案例
案例一某离婚案中,双方未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判决书未作出明确的处理。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后,原告提出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应当重新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某离婚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达成一致,约定由被告负责抚养子女,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应当依照协议内容履行。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案例三某离婚案中,离婚判决书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判决书已经生效后,原告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离婚判决书已经作出的处理不一致,不能再次进行诉讼请求。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问题探讨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涉及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上,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生效前,就明确达成一致,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子女抚养问题被遗漏,当事人需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对于生效的离婚协议和判决书,当事人是否应当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生效后,发现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而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中未作出明确的处理,此时可以采取另案主张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如果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已经明确处理了子女抚养问题,但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变更或者增加抚养费等内容,此时不应当另案主张,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变更、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有其他原因认为存在错误,例如发现新的事实、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等情况,此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提出的再审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必须符合再审程序的适用条件等。
四、结论
在涉及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上,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生效前,就明确达成一致,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子女抚养问题被遗漏,当事人需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当事人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生效前,发现子女抚养问题未作出明确的处理,此时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如果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已经明确处理了子女抚养问题,但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变更或者增加抚养费等内容,此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变更、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有其他原因认为存在错误,例如发现新的事实、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等情况,此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重新审理该案件。但是,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提出的再审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上海黄浦离婚律师认为,当事人在涉及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当尽早达成一致,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子女抚养问题被遗漏,当事人需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当事人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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