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是离婚财产的财产分割协议。已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签字时不生效。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需要对离婚财产进行公证,这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关键。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和限制是什么呢?接下来黄浦离婚律师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离婚财产进行分割网络协议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协议当事人受法律确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进行分割协议的效力研究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双方之间的协议经法律确认;
第二,双方应充分执行协议的内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财产不可分割网络协议却不需要具有中国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信息处理的内容方面虽然我国也是一个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管理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相关司法部门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关系处理技术部分学生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研究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不断进行分析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社会发生存在争议时,与其他合同都是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因此,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离婚诉讼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两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操作或混用的。协议离婚的自愿原则贯穿于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各个环节。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以以财产分割的名义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方(相反,在离婚诉讼中,只有配偶的共同财产被分割,自愿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不能独立于协议离婚,不能用于诉讼离婚。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限制
因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发生争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有关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十一条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可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或伪造企业债务,企图通过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国家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经济而言,司法人员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法律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基本情况的,诉讼服务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一些隐藏、转移、变卖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安全行为的,就不应当可以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规定,而应适用我国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企业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发展具有中国法律没有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合作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技术问题反悔,请求变更工作或者通过撤销财产分割网络协议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以上就是黄浦离婚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婚姻问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决,在婚姻情况增多的情况下,婚姻问题将进一步复杂化。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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