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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对方不同意离婚、家暴/出轨收集证据、离婚损害赔偿、房产股权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纠纷、协议离婚等离婚纠纷诉讼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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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网来讲讲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能否归个人

时间:2023-03-16 09:1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网,夫妻个人财产

  针对对价关系。裴桦老师可以认为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我们没有一个什么区别,就是对价,那我想问,这个对价是什么?不能说离婚的时候一方把房子给另一方,另一方就得学习到了对价。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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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付出的是什么?我觉得这是由于涉及婚姻家庭教育理念的问题。因为随着我国的婚姻法是比较研究注重环境保护主义妇女的权益,在外国很多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而我国经济实行的是共同管理财产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比较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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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认为一方能够通过这种婚姻拿到房子才觉得公平,我不这样的人认为,因为这涉及发展理念存在问题,我始终坚持认为任何人不应该利用传统婚姻生活或者个人感情获取相关利益,要自己实际动手能力自己努力争取。什么叫对价?难道青春是对价?我觉得男方的青春也是对价。这个是涉及公司价值文化理念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纠纷,如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但没有房地产转让程序,当离婚一方收回赠与时,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下令给予当事人房地产转让程序。

  在此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以下两种方式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分别为共有、共有或部分共有和部分共有。”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应被视为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它表达了配偶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且不违反法律和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相对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特殊的,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夫妻之间关于赠与不动产的协议不需要经过物权变动的程序,法院可以判定离婚时财产属于受赠人,赠与不动产当事人要求解除赠与合同的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一节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故赠与人在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离婚时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就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此乃《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延伸运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人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如何理解“约束力”一词呢?就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一方赠与另一方钻戒、手表等贵重物品已经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不能随便撤销,这就是所谓的“约束力”。而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请求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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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赠与房产时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才能产生“尘埃落地”的约束力。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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