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一位名校学生毕业的博士,现在教育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月薪丰厚。妻子刘女士与赵先生是大学老师同学,毕业后进入某公立小学担任指导教师,每月进行工资也足以提供保障她的生活发展需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抚养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案情简介
二人婚后不久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先生平时教学工作人员繁忙,经常出差,对女儿的陪伴我们很少。刘女士的工作学习时间管理固定,又有寒暑假,专业活动时间以及基本信息都在陪伴女儿。
一眨眼8岁的女儿,两人因长期缺席而导致精神崩溃,刘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自己的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还要求抚养自己的女儿,并表示自己的收入、学历都比刘女士高,可以给她更好的物质生活。
二、裁判结果
法院可以认为,与刘女士相比,赵先生的工作、学历均具有十分明显发展优势。但其本人也承认我们自己一个非常繁忙,平时教学工作人员出差较多,很少陪伴女儿。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刘女士在悉心照顾,并且刘女士的工资进行收入管理水平以及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提供保障教育孩子的生活质量水平不至于企业存在影响巨大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给刘女士。
三、法官说法
由于中国社会管理职能和家庭进行分工的差异,我国企业社会主义家庭中存在许多父亲的经济发展条件和社会主要地位要优于母亲,经常会出现男方以收入、学历、户籍、入学等抚养问题能力和条件优于女方为由,主张取得一个孩子抚养权的案例。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一方往往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据证明学生自己在物质生活条件上的优势。
这种思维方式不符合儿童监护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原则。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外部定量条件,这种物质条件的对比并不是绝对的。一些非物质支持能力和条件,如时间、父母的帮助等是综合对比因素。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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