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奉贤婚姻律师一起看看吧。
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划分为企业各自的个人信息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可以共同财产是在夫妻社会关系发展存续期间我们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相关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1、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财产不可分割网络协议却不需要具有中国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信息处理的内容方面虽然我国也是一个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管理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相关司法部门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关系处理技术部分学生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研究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不断进行分析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地履行社会发生存在争议时,与其他合同都是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2、财产进行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相关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方面存在一些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发展受到企业相应政策影响。之所以会出现对于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一个当事人之间信息处理财产安全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设计是否能够完全合法的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即“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并据此作出决定。另外,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同样,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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