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婚姻咨询(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根据67号文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此时转让价格过低不会被税务部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亦即在税务上允许0元转让所分割股权)。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分割股权时,在税务上视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股权(只不过转让价格是0元而已);第二,在前述情形下,股权“转让方”0元转让股权的行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夫妻双方是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此时,“转让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说税务部门是否会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从文义解释出发,认为判决生效后双方已非夫妻关系,不符合67号文的税收优惠条件,且由于结婚证已于诉讼中提交法院,客观上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明。因此,税务部门如认为股权转让价格过低,将核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大多数情况下会采用净资产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方应照章纳税。我们咨询了广州某税务局工作人员,其个人持此观点。
第二种观点从体系解释出发,认为67号文第十三条列举的情形均非实质意义的“转让”,转让价格较市场价格低均有其正当理由。如果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税务上的区别对待,似乎没有其正当性。此外,经判决离婚而分割股权的,“转让方”没有所得,此时应适用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属于“其他合理情形”,或者从67号文第三条(该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出发,将其解释为非67号文规制的“转让”情形。因此,股权“转让方”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咨询了广州地区部分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他们均持此种观点。
案情简介
郭某诉冯某某离婚一案中,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其三,冯某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其四,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一幅名画,离婚时价格已飙升至600多万元。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某坚决反对,郭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2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
第二,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由于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冯某某个人所有为宜。
第四,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及艺术品投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与郭某个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故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
第五,关于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一节,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律师婚姻咨询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离婚股票,